前言
“红霸”作为先利达苦心经营十多年的品牌其品牌知名度与品牌价值越来越大作为先利达无形的品牌资产,但凡有假冒侵权者意图攫取“红霸”品牌商誉先利达将依法不惜一切代价坚决!重拳!打击!品牌保护的道路上我们一直在行动!
“红霸”商标专用权维权案件还原
“红霸”商标专用权被侵权,我公司(原告)起诉侵权者
2023年5月我公司发现在某电商平台,其多家网络店铺内销售有与我公司“红霸”产品商标名称近似、外包装近似的“红霸”产品。该商品已侵犯“红霸”商标专用权。于是我公司将其背后所属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其电商平台一并诉讼至人民法院。
“红霸”品牌商标专用权被侵权,审理认定事实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秦新伟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 5873410 号“红霸 REDBA”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 5 类: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灭微生物剂、消灭有害植物制剂、杀寄生虫剂、杀螨剂、土壤消毒剂、消毒剂、兽医用药、农用杀菌剂、农用杀虫剂,经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先利达公司。先利达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55198721 号“红霸 ”注册商标,使用商品第 1 类:土壤调节制剂、肥料制剂、植物营养剂、肥料、混合肥、预防谷类植物病害的化学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生长激素、植物用营养制剂、植物生长用生物刺激剂。
经查验,该售卖商品“棵学稼红霸”字样的农肥,包装袋为红色,“棵学稼红霸”字样系黄色,其中“红霸”两字突出显示。经比对,“红霸”字样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第 55198721 号“红霸 ”、第 5873410 号“红霸 REDBA”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被告对原告“红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对原告经济赔偿。”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法获得第 5873410 号“红霸 REDBA”注册商标、第 55198721 号“红霸 ”注册商标,其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系农肥,与原告享有的商标被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的“红霸”字样,与原告的第 5873410 号“红霸 REDBA”、第 55198721 号“红霸 ”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原告生产或与原告有联系,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某某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显示生产经营者为被告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拥有权利的第 5873410 号“红霸 REDBA”、第 55198721 号“红霸 ”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已侵犯到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 元;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附判决书:
结语
一家优秀的企业除了把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做上去,也必须知道怎么合理布局商标保住自身品牌在商战中的竞争力。当今时代,企业商标布局意识一定要有,一定要重视企业各项知识产权的维护。
维护公司品牌、商标权;维护代理商、经销商、及广大种植户的合法权益不容妥协,先利达将不遗余力继续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行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利益。
品牌保护一直在行动!
来源 | 先利达公众号
往期精选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