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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属于首例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石油数据的案例,原告一美国碳酸盐公司创建了DAKS系统,并许可原告二凯文迪公司在中国运营DAKS系统;被告一翟某在原告二凯文迪公司处任职期间,接触了原告的DAKS系统的数据,并在离职后制作了与原告DAKS系统类似的IRBS系统。翟某将IRBS系统卖给被告二大庆正方公司,通过被告三北京金正方公司的网站对外提供IRBS系统服务。经鉴定,DAKS系统具有秘密性(非公知性);被告的IRBS系统相关数据包含了原告DAKS系统相关数据,二者具有同一性。
原告指控被告翟某、大庆正方有限公司和北京金正方公司侵犯了其技术秘密,主张以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数据,获得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本案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数据,为类似案件设定了一个重要的司法先例,强化了以技术秘密的方式对数据侵权行为进行约束。
法院经审理认定,美国碳酸盐公司和凯文迪公司的涉案DAKS系统中的石油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IRBS系统中的数据与DAKS系统中的石油数据具有同一性;翟某将IRBS系统卖给大庆正方公司,并通过北京金正方公司的网站对外提供IRBS系统服务,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并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背景下,数据已成为继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之后的关键生产要素,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显著。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数据交易的活跃,关于数据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保护的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在这种趋势下,对数据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本案是国内首例将石油数据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件,不仅反映了法律对于新兴市场趋势的响应,也标志着法律在数据保护领域的重要进展。
在此之前,石油数据的法律属性和保护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的先例。通过此案,法院确认了将石油数据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可能性和合法性,为此类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的新路径,开创了数据保护领域的一个新篇章。法院通过本案体现了在处理技术秘密侵权案件时,应当如何依法依次重点审理涉及的标的、行为、责任等关键问题。这包括对技术秘密的权属、范围和特性进行具体审查,从而确保对技术信息的保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应实际情况。法院的审理反映了对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合法权利人掌控、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定特性等问题的全面考量。在此案中,法院明确了如何判断起诉主体是否为技术秘密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判断标准对于确保商业秘密受到有效法律保护至关重要。法院的审理显示,权利人应当提供关于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来源或形成经过的证据,并且在不加重权利人举证负本案担的前提下,确保其对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得到认可。本案为相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推动了数据保护法律实践的发展。
一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京73民初709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 ||||||
案由 |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何 隽 | ||||||
| 法官助理 | 姜琳浩 | ||||||
书记员 | 吴迪楠 | ||||||
当事人 |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一审被告):大庆正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孵化器一期工程 2 号孵化器 2-10 层 328 室。 法定代表人: 田青,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金正方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9层 2212。 法定代表人: 田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止于 2023 年 3 月 1 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始于 2023 年 3 月 1 日)。 | ||||||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碳酸盐碎屑岩油藏有限公司(C&CReservoir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西北公路13831号450室(13831NorthwestFreeway,Suite 450,Houston,Texas77040,U.S.A)。 代表人:阿尔多·阿尔曼多·罗曼(AldoArmandoRoman),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凯文迪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9号9幢二层 D217室。 法定代表人:延彩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金正方数据有限公司、被告大庆正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涉案技术信息; 二、被告北京金正方数据有限公司、被告大庆正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碳酸盐碎屑岩油藏有限公司、原告凯文迪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万元,被告翟**对上述金额中的人民币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碳酸盐碎屑岩油藏有限公司、原告凯文迪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十七条,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三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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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当事人
审理经过
一审原告上诉请求
一审被告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上诉人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翟**的上诉请求,大庆正方公司、金正方公司共同述称
针对大庆正方公司、金正方公司的上诉请求,翟**辩称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另查明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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