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3月,阜丰集团与梅花生物长达十年的黄原胶生产技术商业秘密纠纷终于落下帷幕。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梅花生物及其子公司新疆梅花支付和解金2.33亿元,阜丰集团撤回了其针对梅花生物的所有诉讼及执行申请。这一案件持续时间长,并且涉及巨额赔偿,引发了业界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广泛讨论。


梅花生物成立于2002年,是国内氨基酸巨头,“梅花味精”为其主打产品。案件原告是同为“味精巨头”的上市企业阜丰集团,其味精产品通过集团旗下山东阜丰公司的福瑞味精等品牌进行销售。


2012年初,山东阜丰前员工张伟离职后加入梅花生物关联企业。2014年12月,山东阜丰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梅花生物、新疆梅花及张伟使用其黄原胶生产技术秘密进行生产。本案10年间历经一审、裁定重审、二审终审等环节,山东阜丰坚持指控梅花生物自2012年起持续侵权,并主张巨额赔偿。直至2024年,最高法最终判决梅花生物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山东阜丰的黄原胶生产技术商业秘密,并赔偿山东阜丰经济损失1500万元。
2024年,山东阜丰以梅花生物虽主动履行1500万元赔偿义务,但其子公司新疆梅花未停止生产,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梅花生物提交了第三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证明其黄原胶生产工艺不侵犯山东阜丰的涉案技术商业秘密。但法院并未采纳鉴定意见,而是基于其他证据和事实认定新疆梅花的技术方案与山东阜丰的技术方案构成实质相同。
直到2024年12月,二者的纠纷也未平息,山东阜丰以“未停止侵权”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梅花生物及新疆梅花支付和解金2.33亿元,换取山东阜丰黄原胶相关技术的永久性普通实施许可。
阜丰集团表示,长达十年的维权经历,集团整体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得到全面提升,而最终获赔的结果,也有助于促进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此次纠纷或许会鼓励行业内企业提升自身技术壁垒,推动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在当前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必须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术壁垒建设。对于材料领域的企业而言,提供以下几点具有实用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建议:
1.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可以制定切实可行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期限等。例如,建立商业秘密台账,将产品研发设计、实验室、重要生产场所等列为涉密区域,并采取物理隔离、张贴警示标识等手段进行管理。
(2)强化员工保密意识:通过场景化培训和案例警示,提升员工的保密意识。
2.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的保密管理
(1)签订保密协议:在与外部合作方(如供应商、客户、科研机构等)开展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对于可能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外部人员,如专家、顾问、律师等,也应签订保密协议或承诺书。
(2)控制信息共享范围:在商业谈判、技术交流等活动中,对涉密文件采取秘密信息遮盖等措施,防止秘密泄露。同时,限定参加人员范围,必要时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
3.提升商业秘密维权能力
(1)完善证据收集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证据收集体系,确保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能够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证据应包括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保密措施、侵权行为的证据、损失评估等。
(2)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企业风险管理,制定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发现泄密线索后的应急措施,如迅速止损、固定证据、启动内部调查等。
(3)多元化维权手段:在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企业应依法采取多种维权手段,包括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向公安机关控告、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同时,积极利用政府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的指导和协助。

来源|华南新材料创新园等官方资讯
相关活动推荐

▲点击图片 查看详情



往期系列活动 精彩回顾...




(点击图片 查看精彩详情)
关于我们

2025年更多行业内活动,请关注知产荟萃官方微信公众号
